●家庭购房套数如何认定? 中心回应: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家庭 ( 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 已购房套数实行 " 认房 " 又 " 认贷 " 的标准。 二、" 认房 " 以房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为认定标准,未注销的所有住房 ( 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 ,凡用途为 " 居住用房 " 或 " 住宅 " 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三、" 认贷 " 以人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贷款记录为认定标准,所有个人住房贷款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办理异地贷款的,如果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显示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但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未显示的,仍认定其有贷款记录。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 四、《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个人住房贷款需要借款人提供原贷款合同等有效证明资料,如果购房地址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一致,计为 1 套。 ●曾经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过商品房,没有用过公积金,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 中心回应:可以申请。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清公积〔2018〕43 号),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商业性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 20% 调整为不低于 30%。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从不低于 30% 调整为不低于 50%。贷款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6 倍,个人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 1.1 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目前仍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审核部门在核定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及最低首付比例时,既计算贷款申请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拥有的住房套数,又计算银行征信记录中住房贷款次数,不受理第三套住房贷款申请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贷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 ( 含 ) 以上 ( 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足 6 个月的可合并计算 ) ,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能否自己选择? 中心回应: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根据自己购买的自住住房所需房款情况及家庭月收入情况,申请能满足自己需要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审批贷款时须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根据贷款申请人购买的住房面积、是否为首套房以及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来计算可贷款额度与应交首付款比例,同时全面考虑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年龄、单位效益、家庭收入、房产价值以及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情况,核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所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终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结果为准。 ●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有什么注意事项? 中心回应:针对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缴存职工,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四条提醒。 一、尽量确保公积金账户余额。通常情况下,公积金贷款时需参考账户余额情况。如果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你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导致公积金账户余额很低甚至为零,那么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就很可能被拒绝。 二、不要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对于公积金贷款,并非借款人想贷多少就可以贷到多少的。就清远目前情况而言,夫妻双方最高可贷 40 万元,个人最高可贷 30 万元。 三、申贷资料真实完整。公积金贷款手续比较繁琐,为了尽快拿到公积金贷款,购房者务必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贷资料,否则多次重复地递交资料,有可能会导致放款时间的延迟。 四、确保首付比例别太低。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清公积〔2018〕43 号),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商业性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 30%;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