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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立法:以最严格制度引领绿色发展

2022-11-01 14:32     

一系列环保法规出台,让蓝天绿水青山离群众更近了。杜新良摄

良法善治,立法先行。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把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已有环保立法的基础之上,抓紧制定和完善与国家法律相配套、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适应、具有江苏特点的地方性法规。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修改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14部,批准设区市法规40部。一批凸显绿色发展理念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回顾五年来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之路,不难发现其中的清晰脉络:

以立法守护蓝天绿水青山。江苏是工业大省,曾几何时,环境污染成为人民群众的关切、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2013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了本届五年立法计划,其中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在这些法规当中,《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一部重头戏,尤为引人注目。条例起草过程历时两年,制定过程创造了江苏地方立法史上的很多之“最”——立法调研行程最广,遍及省内13个设区市;座谈会数量最多,各类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30多个;征询、修订、审议次数最多,收集意见建议2300多条,版本修改15次,历经4次审议,最终在省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生动诠释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江苏样本。该条例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任务,落实排污者的主体责任,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立了以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为核心、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抓手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被誉为“史上最严”,在我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机动车排气污染是造成雾霾的重要源头,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已经施行了12年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严密设计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综合防控。五年来,围绕打好污染攻坚战,省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统筹推进水污染、固体污染防治的立法。在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出台了《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启动了《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修订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启动了《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制定工作;在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方面,制定出台了《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在核污染防治方面,制定出台了《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一部部具有鲜明特色的法规,织起了一张生态环境的防护网。

以立法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利用。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资源的瓶颈约束越来越突出。推进能源资源使用减量化,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而且对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江苏是水乡,但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节水问题依然存在。2015年初,《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经审议通过,将节约用水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条例旨在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用水总量和计划用水严格管理,同时完善水价制定机制,多措并举,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建筑材料的生产耗费了大量土地资源,发展绿色建筑是大势所趋。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进行了修订,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城镇范围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大力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2015年7月,又制定出台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从规划、立项、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管理、技术标准等各个方面,对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创新性规定,使我省成为全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的省份。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是解决江苏能源资源不足的有效途径。2014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对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全面规范,促进我省能源结构调整和新能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以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发展方式是根本之策,发展循环经济是必由之路。作为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省份,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取得初步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明显制约,亟待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发展中的一系列难题。2015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这是我省针对循环经济出台的首部法律条例。《条例》围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明确了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在各个环节最大化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提高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同时,增加了刚性约束,强化了政府及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为我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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