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2011年由高创集团在锦程公寓4号楼配建的120套经济适用住房目前已达到申购条件,实物分配工作现已正式启动。为确保分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将有关申购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房源共计120套。位于高新区济青高速公路15号口以西、健康街以北、马宿路以西。地上共22层, 配建的120套经济适用房分布在各楼层,建筑面积10247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约79平方米的84套,约96平方米的18套,约108平方米的18套,分别在两个单元配建,每个单元两部电梯。
二、销售价格
经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局、财政局核定,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3980元/平方米,具体价格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一房一价表。
三、分配对象范围
本次分配面向户口在高新区的居民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
四、申购条件
(一)高新区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8568元(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
2、在市区内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符合本条1、3款规定,无私有住房且年龄达到28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购。
(二)高新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8568元;
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
3、有稳定的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年及以上;
4、已婚或年龄达到28岁以上单身。
(三)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标签五、分配流程
(一)申请受理
高新区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填写《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符合申购条件的高新区外来务工人员,由企业持相关材料直接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一)高新区居民申请家庭提供以下材料: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出具;
2、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不动产权证及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潍坊市保障性住房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潍坊市保障性住房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4、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二)高新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
2、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潍坊市保障性住房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家庭户口薄、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证明;
4、工作单位出具经所属的人社部门备案的《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及期限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5、工作单位到所属地社保中心开具连续2年及以上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6、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二)审核公示
按照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建设局、民政部门的审核程序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最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申请家庭发放《潍坊高新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
标签(三)公开抽签选房
取得《资格证》的申购家庭在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申请家庭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通过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申请家庭数量多于房源数量时,按照与本批次房源数量1:1.5的比例,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号。
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若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予以抽签分配。
申请家庭根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选房结果现场公布,并办理公证手续。现场放弃选房的家庭,须申请人签字确认。未到场的入围家庭视为自动放弃选房。选房结果在高新区信息公开网站及有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发放《潍坊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所选住房位置等。
本次因房源数量不足未能选购的家庭,可在《资格证》有效期内申请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选房后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放弃的家庭,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四)签订合同
申请家庭自领取《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预售合同,约定条款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双方、区建设局、财政局、房产预售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各一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购房合同签订30日内,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报区建设局,并办理房屋销售备案手续。
领取《准购证》的申购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取消,从轮候家庭中逐一递补。资格取消后2年内不再纳入住房保障。
六、退出保障的条件
购买实物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因遗赠、继承等原因转移房屋产权的,受赠人或继承人需持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到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标签潍坊高新区住房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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